《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非試用期內(nèi))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勞動者辭職的權利在法律上無需用人單位批準或同意,只要勞動者做出辭職的意思表示并通過某種載體形式告知用人單位即可生效。……
作者:智興 | 發(fā)布時間:2014-05-12 | 標簽: 辭職員工 HR 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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