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騎自行車上班途中摔倒跌斷股骨,其先后到各地治療。2010年10月,李某向該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遞交申請報告,要求該局予以工傷認定??h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為,李某上班途中是騎自行車摔倒受傷,而非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其所受之傷不屬《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列舉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和視為工傷的范圍,對李某所受事故傷害認定不屬工傷。李某不服,遂訴至法院。
對李某騎自行車上班途中摔倒受傷是否屬于工傷,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李某上班途中是騎自行車不慎摔倒致傷,而非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工傷保險條例》并沒有把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以外的事故傷害界定為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范圍,現(xiàn)行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規(guī)定也未有上下班途中因踏人力車摔傷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規(guī)定。同時,李某所受事故傷害是上班途中而非工作場所內,顯然不能依《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的規(guī)定,確定李某為工傷。
第二種觀點認為,李某騎自行車上班途中摔倒受傷屬于工傷。
評析:
筆者認為,李某騎自行車上班途中摔倒致傷應屬于工傷,理由如下:
一、從立法本意來講,《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明濤規(guī)定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yè)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從該法條中得知,立法本意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職工。結合本案來講,李某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傷,應認定為“因工作”的原因;騎自行車摔傷顯然是“遭受事故傷害”,故判定李某騎自行車上班途中摔傷不屬于工傷是與立法本意相違背的。
二、從合理、公平的角度來講。雖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可以認定李某騎自行車上班途中摔傷不屬于工傷,但是導致出現(xiàn)了合法卻不合理的尷尬局面。從該法十四條之規(guī)定中我們得知,職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機動車傷害應認定為工傷,然而遭受非機動車傷害卻不算工傷,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同時也是顯失公平的,同樣是因工作受傷,但是因大車受傷和小車受傷的待遇卻有天壤之別。2011年1月1日新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對筆者的看法予以了印證,修改后的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將上下班途中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事故傷害,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都納入了工傷認定范圍。
綜上所述,筆者以為李某騎自行車摔傷應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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