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發(fā)布時間:2013-11-29 查看次數(3985)
問: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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