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發(fā)布時(shí)間:2013-11-29 查看次數(shù)(1438)
問:勞動者提前通知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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